时间:2020-08-03 03:35:41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7月31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福清市音西某餐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案。
2019年9月8日,当事人从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某冷冻食品经营部以30元/斤的价格购进牛五花(谷饲双层肥牛)28斤用于食品原料使用,进货金额840元。上述牛五花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抽样检验,莱克多巴胺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至案发之日止,除抽检2斤,剩余26斤制作菜肴使用完毕,货值金额计996元,违法所得156元。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五花(谷饲双层肥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情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在案发后对涉案食品采取召回赔付措施,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从轻情节,且其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3000元以下,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4丙项C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6元;2.处以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