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4 20:15:24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7月23日,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视打点局官网宣布关于对遂宁市谨海水业有限公司出产不及格佛源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理的告示。
关于对遂宁市谨海水业有限公司出产不及格佛源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理的告示(2020年第12号)
四川省市场监视打点局(以下简称省局)宣布的《四川省市场监视打点局2019年第51期食品安全监视抽检信息》,涉及我市遂宁市谨海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出产的1批次不及格佛源包装饮用水。现将不及格食品核查处理环境告示如下。
一、不及格食品根基环境
被抽样单元:遂宁市谨海水业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36430,产物名称:佛源包装饮用水;商标:谨海+图形;出产日期:2019年07月18日;规格型号:18.9L/桶;经抽样检讨,余氯(游离氯)项目不切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度尺度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讨结论为不及格。
二、策划环节核查处理环境
(一)产物节制环境
经大英县市场监视打点局(以下简称大英局)现场查抄,7月21日在该公司库房内未查见不及格批次的佛源牌包装饮用水;大英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召回通知书》后,该公司对该批不及格产物举办召回,8月22日,在郭秀荣处召回10桶,同时举办销毁。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物不及格的原因为:在洗桶进程中,品控人员超加了氯。经大英局责令该公司举办整改复查,融易新媒体,该公司作出整改理睬,整改法子为:1.当即召回该批次不及格产物;2.对品控人员举办了批判教诲,并举办了培训;3.严格凭据质量要求操纵。
(三)行政惩罚环境
该公司出产余氯高出食品安全尺度限量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划定。组成了出产其他危害人体康健的物质含量高出食品安全尺度限量的食品违法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划定惩罚。团结本案实际,现责令当事人当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惩罚:
1、充公违法所得90元;
2、罚款15000元人民币;
罚没款共计15090(壹万伍仟零玖拾圆整)。
遂宁市市场监视打点局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