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05 00:17:01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7月3日,山东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1批次省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1批次省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19年省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泰安市岱岳区山外山饭店使用的韭菜不合格,抽样单编号为SC19370000415133024,现将该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12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泰安市岱岳区山外山饭店对该饭店使用的韭菜进行现场抽检。于2019年12月15日收到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 NO:2019S1103254的检验报告,报告书显示其检测韭菜的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月22日泰山景区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向泰安市岱岳区山外山饭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通知书等文书,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泰山景区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泰安市岱岳区山外山饭店进行了现场调查。因韭菜无法长期保存,该抽检批次的韭菜已使用完毕。经调查,该抽检批次的韭菜系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日从下港镇下港农村大集购进,共购进该抽检批次的韭菜1.5公斤,进价6元/公斤,该抽检批次韭菜货值金额为9元。抽样人员抽取1公斤,剩余0.5公斤当事人当晚自行食用。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该单位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规定,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在农村大集采购韭菜时,通过检查其外观、气味等,已履行了基本的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采购的韭菜数量较小,数额仅有9元,抽检后当事人自己食用了剩余韭菜,未再销售食用,未出现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乡镇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因缺少中大型超市及农贸市场,餐饮业户采购的原料皆来自当地农村大集百姓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索证索票有一定因素影响。泰安市岱岳区山外山饭店按照泰山景区市场监管分局要求,书面保证以后加强进货查验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