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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遂宁市船山区麻麻鱼府销售不合格乌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0-07-03 16:16:30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遂宁市船山区1批次麻麻鱼府育才东路店经营的乌鱼不合格。2020年6月30日,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通告(2020年第11号),公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遂宁市船山区麻麻鱼府销售不合格乌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省局2020年第10期通告遂宁市1批次不合格乌鱼,抽样编号SC19510000003934402;产品名称:乌鱼;生产日期:2019年7月18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船山区麻麻鱼府育才东路店;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船山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船山区局)现场调查,船山区麻麻鱼府育才东路店购进15公斤乌鱼;货值594元;已销售15公斤(含抽样3.1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封存0公斤。船山区局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加工不合格产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召回0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已销售完。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供货商养殖不规范所致。

船山区局要求该店进行整改,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加工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召回市场上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该店表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就未在上家购货了。

(三)行政处罚情况

船山区局于2019年8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船山区麻麻鱼府育才东路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乌鱼的行为,融易新媒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船山区局于2019年9月25日给予该店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5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471.24元。

罚没款共计5471.24元(大写:伍仟肆佰柒拾壹圆贰角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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