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12 13:11:13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7批次国抽本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鲁市监通告〔2020〕42号)。
据通告,在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中,发现山东省7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济南市长清区马延美蔬菜经销店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002535759;青岛市黄岛区九龙社区农贸市场(高晓森)销售的皮皮虾,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002535802;青岛市李沧区旭宏翔淡水鱼店销售的黑鱼,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002535850;济南市历城区乐乐水产店销售的皮皮虾,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002535891;青岛市黄岛区九龙社区农贸市场(张文华)销售的山芹,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002535790;济南市历下区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山东华康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蜜,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239130335;滨州市滨城区倩倩名酒商行经营的标称山东范公府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粮原浆(浓香型白酒),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650211016。7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济南市长清区马延美蔬菜经销店销售的韭菜
(一)前期处置情况。2019年12月5日,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长清区马延美蔬菜经销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经营部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长清区马延美蔬菜经销店于2019年11月12日共购进不合格韭菜21公斤,已于进货当天全部销售完毕。长清区马延美蔬菜经销店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韭菜。
长清区马延美蔬菜经销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试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长清区马延美蔬菜经销店进行没收违法所得21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济长市监行罚〔2019〕11083-120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长清区马延美蔬菜经销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蔬菜经销店已完成整改。
二、青岛市黄岛区九龙社区农贸市场(高晓森)销售的皮皮虾
(一)前期处置情况。2019年12月2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九龙社区农贸市场(高晓森)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经营部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九龙社区农贸市场(高晓森)于2019年11月14日共购进不合格皮皮虾2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九龙社区农贸市场(高晓森)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了召回公告。
九龙社区农贸市场(高晓森)销售重金属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8日予以立案,立案号:青黄市监立(2020)17号。
立案后,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已自2020年1月19日从九龙社区农贸市场搬离,其摊位已无人经营并于2020年3月5日注销了其个体工商户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1MA3P9GGG0F)。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3日中止案件调查。待中止调查原因消除后,将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三、青岛市李沧区旭宏翔淡水鱼店销售的黑鱼
(一)前期处置情况。2019年12月13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李沧区旭宏翔淡水鱼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经营部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3日送达不合格报告至李沧区旭宏翔淡水鱼店,发现该处已无经营水产品摊位,该店负责人不在现场,电话联系当事人称已回吉林老家,请其员工代签收了检验报告。
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事后多次至李沧区旭宏翔淡水鱼店,未发现有经营行为,且当事人失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