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11 08:16:05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9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通告称,在2019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该市1家生产企业生产的1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样单编号为GC19350000371210063。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建中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木薯粉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测,福建中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木薯粉(规格为300克/包),生产日期为2019-03-12,菌落总数项目检出值为25000,20000,22000,26000,26000CFU/g(标准指标n=5,c=2,m=10000,M=100000),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2020年1月6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共生产木薯粉210包(300/包),已销售210包。
(三)产品控制情况
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监督该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并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企业依法暂停生产,并于1月8日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共召回200包。
(四) 核查处置情况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0年1月6日,我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2020年5月2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1.福建中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木薯粉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及时采取改正、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在2018年4月24日因生产不符合法规的食品行为被处以罚款5万元,当事人既有从轻又有从重的情节,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元;(2)没收不合格翁太太木薯粉(300g/包)200包;(3)处以罚款65000元。2.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销售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3.当事人食品类别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版)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经排查,为个别员工未严格落实洗手消毒,混合和分装设备班后清洁消毒不彻底,内包材消毒不彻底等因素导致菌落总数超标。为防止后期再次出现同样问题,该公司加强员工卫生培训,要求员工严格落实洗手消毒,班前班后做好设备和生产场所卫生清洁消毒,定期检查包材消毒柜状况,确保内包装袋在包装前用紫外灯消毒30分钟以上,同时,认真做好生产前原料的感官检验,如有异常,不得投入生产,并定期抽检原料至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以防范于未然。福清市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建中盛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