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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申请年休假=放弃?律师:年底“清零”需经职工同意(2)

时间:2024-12-15 16:35:01来源:新媒体

  何强霖(化名)从广东某商业公司离职后,双方在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存在争议。公司称由于何强霖未在2021年12月31日前休完年休假,已做清零处理。何强霖则认为,公司将其2021年3天年休假清零,没有征得其同意,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允许年休假跨年安排。根据法律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如果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谈自成介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去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安排何强霖休2021年年休假,也没有证据证明对2021年年休假作清零处理经职工同意,故应当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从法律实务方面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职工形成关于年休假的约定。”谈自成表示,“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高于法定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以用人单位的标准享受年休假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劳动报酬。”

  “因累积工作时间、新进用人单位时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需要职工主动告知,单位才可能了解的,所以劳动者应及时主动告知单位自己累积工作时间、新进用人单位时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等事实。用人单位应营造鼓励和支持职工休年休假的企业文化,将年休假作为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职工活力、提升企业声誉的重要手段。其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年休假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避免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争议。”谈自成说。(本报记者 刘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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