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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和社会环境(法治头条)(2)

时间:2024-06-10 10:25:02来源:新媒体

  “言语欺凌是校园欺凌中常见的一种形式,容易给未成年受害者造成心理伤害。”审理法院认为,小李的欺凌行为对小王造成了不当影响,构成名誉侵权。为及时帮助小王维护名誉权益,人民法院判决:小李在社交平台公开发布对小王的道歉声明,发布时间不少于20小时,同时在班级向小王公开宣读道歉声明,道歉行为及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通过法庭教育及训诫,并当庭向小李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家长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引导孩子,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品行。”承办法官韦黎黎介绍,充分发挥赔礼道歉的修复、抚慰、诫勉的功能和作用,判决小李以在班级公开宣读道歉声明等方式承担责任,既有效保护了未成年受害者的名誉权益,也及时制止欺凌行为的进一步恶化,同时给其他学生带来教育和警示。

  在宿舍午休时,初中生小方被到了小羽等十几名同学殴打受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方将小羽等参与殴打的同学及学校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羽等人故意殴打致小方受伤,应赔偿小方医疗费等损失12万余元;学校在小方被殴打后没有及时送医治疗,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方式,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清晰认识到,实施校园欺凌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有的处罚甚至会影响自己的一生。”承办法官李泽文表示。

  如何有效防范和有力应对校园欺凌?近年来,全社会共同强化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不断健全完善各项预防和处置机制,取得明显成效。但校园欺凌事件仍时有发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即使是低龄未成年人,只要实施了侵权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本人及其监护人必然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要积极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突出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

  严禁向未成年人售酒

  为了给同学蒋某庆祝生日,胡明(化名)等3名初二学生来到重庆某餐厅就餐。其间,胡明提议要喝酒庆祝,蒋某同意后,几人便在餐厅买了啤酒并饮用。

  饭后,胡明等人又与偶遇的其他4名同学一起相约到湖边玩耍。在戏水过程中,胡明不慎后仰溺水,虽然其他同学都积极施救,但还是发生了不幸。

  失去孩子,胡明的父母被受了极大精神痛苦,便将餐厅、其他6名未成年人、重庆市某中学等诉至法院讨要说法。

  谁该为此负责?承办法官介绍,各遭告是否应对胡明的死亡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餐饮经营者、同饮者、同行者和学校等在各自的义务范围内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与溺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胡明已是初中生,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及判断能力,且接受过学校日常安全教育。胡明主动提议饮酒、下湖戏水,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承办法官说,胡明的父母日常就纵容孩子饮酒,这次事故发生在周末,融易新媒体消息,疏于对孩子管理教育,未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对孩子溺亡自行承担90%的责任。

  单独的售酒行为并不能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餐厅是否应承担责任,是本案的一个重要关注点。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审理法院认为,餐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明显过错,增加了人身损害的风险,是导致溺亡的间接原因,结合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判决餐厅承担6%的赔偿责任。

  此外,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还应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本案宣判后,人民法院以司法建议方式向相关部门作了提醒。

  针对胡明的同学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判定,法院认为,蒋某等人未能尽到相互照顾、提醒的义务,应承担一定比例责任。

  在日常教学管理中,学校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履行教育机构职责,法院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

  “违法向未成年学生售酒属于涉未成年人的多发案件,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实践情形复杂多样,甚至一些经营者并未意识到向未成年人售酒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法律规定亟待确定到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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