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3 22:23:52来源:新媒体
回复中称,2013年11月,在泸州两江四岸整治期间,刘国树因债务问题,主船“龙宫号”遭法院拍卖,买方将“龙宫号”拖至龙马潭区长江干线二道溪水域停靠,附属船舶“龙宫游1号”停在原水域直至2017年8月。2017年8月,根据市政府《关于划定我市主城区船舶长江段停靠功能区的通告》(泸市府布【2017】6号)文件,“龙宫游1号”停靠在以上通告的禁停水域,在反复联系船舶所有人刘国树无果的情况下,按照统一部署,“龙宫游1号”遭拖至龙马潭区长江干线二道溪水域,与“龙宫号”并靠一起,同时对“龙宫游1号”进行了安全加固,避免造成安全隐患。2018年12月,龙马潭区交通运输局按照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工作安排,拆解了二道溪水域的“龙宫号”船舶,据龙马潭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反馈,在将“龙宫号”船舶拖带至船厂拆解前,“龙宫游1号”已不知所终。因业主对自己的船舶资产失管导致船舶下落不明。”
该局还回复表示,将继续帮助船主找寻船舶,但因时间久远,还需开展大量走访工作。
不过,对于“因业主对自己的船舶资产失管导致船舶下落不明”的说法,刘国树并不认同。他说,自己常年在外地疏于对船舶的管理有一定责任,但海事部门既然把船拖走了,对游船也有监管责任。哪怕是锈烂了,也应该留个光架架;哪怕是报废了,也应该有报废手续。
5月29日,泸州市航务管理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单位已着手组织侦查此事,但因2020年时的交通执法改革,导致当时参与该项工作的人员已调离工作岗位,所以侦查工作需要一定时间,目前正在收集和协调所需要的资料。该工作人员还介绍,二道溪是当时集中停放遭拖离船只的区域,至于“谁来承担监管责任”,其不太了解。“有了最后的侦查结果,会及时反馈。”
目前,刘国树也已咨询律师,拟通过起诉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对船舶的灭失进行赔偿。
律师说法
行政部门有权拖离禁停水域游船
但也负有妥善保管责任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认为,行政主管部门拖走游船的行为应属行政强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因游船处禁停水域,行政机关强行拖离,并没有问题。但由于属行政强制,则需遵循法定程序。
张柄尧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还明确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意味着,对于实施了行政强制行为的游船,行政机关也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若因行政机关保管不当,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游船所有权登记在刘国树名下,行政执法部门在拖走处理船只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刘国树并妥善保管船只,按照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对此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因游船系执法部门拖走后失踪,故再以业主对船舶失管导致下落不明为由明显不符合常情常理常识,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更应合法。
郭刚称,拖走船舶的执法部门应承担后续监管责任,如果拖走后导致失踪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刘国树可依法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维护合法权益。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