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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直播”的烦恼(2)

时间:2024-05-04 16:05:01来源:新媒体

  今年年初,李红来到广西南宁的一家理发店烫发,半个多小时之后,她发现一名店员正在摆弄直播设备,而镜头正对着自己。犹豫再三,李红选择开口询问,“这是在直播吗?”对方一开始含糊其辞,但在追问下不得不承认。

  “我觉得烫发是一件很私密的事情,在我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此进行直播,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当时,李红情绪有些崩溃,立即下载了某直播软件,但是因为店员此时已经结束直播,她并没有找到相关记录,最后只能“硬着头皮”把头发烫完。

  根据李红提供的信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在这家理发店的短视频平台账号看到,过往发布的视频中,有不少都是在店内实景拍摄。最新的一条视频发布于3月30日,商家对店内环境进行了全方位展示,而拍摄过程中一位顾客刚好路过镜头,随后快速躲开。

  类似事件其实早有先例。据媒体报道,2022年8月,武汉市民周女士曾在城市留言板举报,理发店商家未经过她允许,就支起4部手机直播。在周女士明确要求其停止直播后,对方称“能在直播间露脸,别的顾客都很开心”“又不是明星,普通老百姓没啥可怕的”。一气之下,头发没剪完,周女士就离开了理发店。

只能不了了之?

  采访过程中,多位受访者表示,碍于性格、胆量等各种原因,即使现实生活中遇到这样的事情,也基本不会当场变脸、采取措施,只能私下吐槽,寻求安慰。

  事发之后,宋雪在网络平台翻看网友发布的类似信息,希望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我虽然学习法律,但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太想通过法律手段处理这种事情。”

  而对于李红来说,时隔3个多月,再次回想起那段经历,生气的同时又有些委屈,“那是第一次遇到,现在想想当时应该硬气一点,拿出手机录音维权。”

  可以看到,在上述“遭直播”事件发生后,消费者通常面临着两种结局:一种是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遭全程直播,或者觉得这是小事一桩,不值得计较;而另一种则是,虽然发现了,但是在和商家交涉后,也因为无从考证或孤立无援,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在江苏消保委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造型师孙某拍摄了和叶某沟通发型、理发的过程,并将其上传至网络进行宣传。叶某发现后,孙某先是删除视频,之后又将叶某脸部打码并配文“北上广客人得罪不起”,再次上传视频,两天后才将视频删除。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孙某则认为叶某同意拍摄视频,应当默认可以发布。

  法院认为,叶某虽然不反对拍摄视频,但并未明确同意孙某将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公开发布,孙某的行为构成对叶某肖像权的侵害,遂判决孙某在社交平台上致歉10日,并赔偿叶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等损失。

  江苏消保委表示,直播已经逐渐融入了当今社会人们的日常生活,融易新媒体消息,部分商家敏锐察觉到了宣传业务、拓展客源的商机,但此类行为也存在侵害消费者肖像权的潜在风险。这一判决体现了民法典加强对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宗旨,也有利于增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完整保护。

我的直播我做主?

  面对消费领域出现的这一新问题,很多消费者不知所措。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钱志明经常接到类似事件的咨询,他介绍,真正形成判例的并不是很多。在钱志明看来,“典型案例的发布,能够起到法律实施的公示效应,警示商家的同时,也可以引导消费者维权,从而建立良好的消费环境。”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马亮认为,很多商家这样做是为了达到身临其境的宣传效果,但是未经允许不仅会影响消费体验,甚至让其他潜在消费者望而却步。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王辉对商家的提醒是:要改变“我的地盘我做主”的错误观念,守好营销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王辉表示,“商家这类直播或拍摄行为,如果未经顾客同意,则明显侵害了其肖像权。”因此,他鼓励广大消费者,要勇于向侵害个人肖像权的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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