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9 09:10:01来源:新媒体
“入职时更多关注的可能还是薪酬待遇等。”李丽说,虽然知道公司有很复杂的数字化管理流程,但是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没有仔细查阅相关的条款内容,“收集这些信息好像成行业‘潜规则’了”。为了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李丽说她和不少同事都不会用个人手机连接公司WiFi。
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有特殊性
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保障员工的知情权。那么,在劳动用工场景下,劳动者即使遭告知,他们会说“不”吗?“知情-同意”规则是否适用于劳动用工中?
“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的组织者,要维持这个组织体的正常有序运转,在对劳动者进行配置调度的过程中,必然要接触到他们的个人信息。”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司法研究所社会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倩说,只是在数字时代,OA办公自动化系统、微信群、钉钉考勤系统等的使用,加剧了对信息的“透视”风险。
在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中,会表现出一些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资强劳弱的情况下,‘知情-同意’规则可能失灵。”王倩解释说,单个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信息、财力、技术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履行方式等方面都要听从用人单位的安排。这种弱势地位导致劳动者在劳动管理中难以真正自由、自愿地进行选择,应聘者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更不太可能为此放弃工作机会。
在王倩看来,在这种情况下,为劳动者设计特殊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显得十分迫切。王倩建议,在劳动法领域设置特别法,可以考虑在劳动基准法的设计中就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专门性规定。
谢丽娜认为,虽然企业基于管理必需可以使用员工个人信息,但这种“必需”的标准很难一言概之。企业应实行民主协商程序,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或集体合同,最大限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工人日报》(2023年10月26日 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