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6 18:21:17来源:互联网
综合以上侦查情况,根据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双方陈述、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实验笔录等证据,结合心理专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测试结论,公安机关认定:曲某遭烧伤一事发生在2023年8月14日早上6时至7时之间,事发前当事人双方均有饮酒,事发现场在当事人双方位于越西县越城镇的家中,事发之时除了当事人双方之外并无第三人在场,曲某系遭酒精类物质烧伤,目前未发现证据能够证明曲某遭烧伤一事系其丈夫木某所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对曲某及其亲属报案反映遭木某烧伤一事,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