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0 07:33:55来源:互联网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徐维琴纠集、指挥他人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诉人邵柏春、梅泉、张永芬、王仁芳、袁德四、经根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融易新媒体,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徐维琴、邵柏春伙同梅泉、张永芬、王仁芳、徐立霞、吕先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在诈骗犯罪中,徐维琴、邵柏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梅泉、张永芬、王仁芳、徐立霞、吕先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徐维琴纠集梅泉、张永芬、袁德四、经根德、袁德传、袁以永、郑跃、朱高跃、黄元峰、范成贵、张昊、彭其荣、夏瑞对多名被害人及其亲属多次实施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行为,扰乱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部分予以纠正判处20年不等有期徒刑
鉴于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对部分被告人适用法律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对徐维琴所犯诈骗罪改判为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万元,与其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原判认定邵柏春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改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原判认定的寻衅滋事罪名予以撤销;对其所犯诈骗罪改判为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梅泉所犯诈骗罪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万元,与其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吕先三所犯诈骗罪,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
对徐立霞撤销原判认定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维持原判对其诈骗罪的量刑。对夏瑞所犯寻衅滋事罪,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7个月。其余12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则被维持原判的定罪量刑,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原标题:18人涉黑案终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