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3 00:18:05来源:融易新媒体
总有一群人,遛狗不牵绳,口口声声说自己养的狗性格温顺、从来不咬人。但是对于不熟悉狗或者害怕狗的人来说,遇到这种情况,总难免心存害怕甚至恐慌。近日,合肥市一男子遛狗不牵绳,咬伤幼童后被判赔偿2万余元。
据了解,家住合肥市肥西县的李某某,养有一只白色萨摩耶,体型较大,自认为其没有攻击性,性格比较温顺,在小区遛狗时未束牵引带。汪某领着三岁的儿子赵某某在小区散步时,萨摩耶突然扑向赵某某,造成其手部受伤。赵某某受惊吓大哭不止,回家后即高烧不退,被送往安徽省立儿童医院接受治疗,不久出现双眼睑水肿现象并被诊断为持续高烧引发的原发肾病综合征。赵某某住院期间共计支出医疗费用16000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私下多次协商未果,汪某提起诉讼。
肥西法院一审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李某某作为动物管理人,夜间在小区脱绳遛狗,对所饲养的萨摩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实际已对小区居民造成了一定安全隐患。故共计赔偿赵某某医药费等共计2.2万元。近日,该案经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今年6月1日生效,1999年出台的《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同时废止。该条例明确,重点管理区域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在城市人员密集的地方,除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外,外出遛狗时,一定要牵好狗绳。否则因被狗惊吓、追赶或扑倒等一系列行为造成的伤害,狗的主人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