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02 14:01:47来源:融易新媒体
谢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谢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均系某中学高三学生。2019年5月26日中午,谢某某与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谢某某用拳击打刘某某面部,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融易新媒体,谢某某投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前,谢某某的母亲预交了全部赔偿款,双方在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谢某某主动投案,依法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谢某某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谢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悔罪,没有再犯危险,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法律要彰显司法温度。本案发生在高考前十余天,谢某某的犯罪行为使得被害人无法参加高考,不得不复读,带来难以弥补的心结。刘某某为此情绪十分激动,表示无法谅解谢某某。法官经过调查,得知谢某某在单亲家庭长大,家庭教育缺失,但其在学校表现良好。综合考虑案情以及被害人的诉求等因素,法官多次与谢某某母亲联系、沟通,使谢母深刻认识到家庭教育缺失给孩子带来的危害,最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本案判决有利于谢某某改过自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
原标题:安徽高院发布六起涉未成年人刑事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