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8 22:22:57来源:自然资源部
第二十六条 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应当根据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标注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告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业权人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根据矿业权人整改完成情况及时在系统中取消标注,并将其移出异常名录,避免对矿业权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守信情况良好的矿业权人,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其他部门间信息的互联共享,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