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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转卖父母生前处方药遭判贩毒罪:系吸毒人员买后曝光 案件正二审(2)

时间:2023-11-07 22:39:41来源:互联网

一份笔录显示,收到药品后不久,董某祥便主动开车到当地派出所反映称,其从网上买到了国家管制的药品,是未经处方就买到的药品,这些药品都是精神麻醉类药品,也可以算是毒品。当问及为什么要买这些药品时,董某祥称,“我以前溜过冰,现在买不到了,我最近想用这些药代替玩玩,但是药买到后,我有点害怕了,我没使用,我就把这些药品交到派出所来了。”

相关聊天截图显示,今年8月下旬,曾联系廖华买药的微信账号又在药转群“冒泡”,想加其他转让药品的群友。廖华表示,她怀疑此人在“钓鱼”。

一审:贩卖毒品罪成立,遭判缓刑

2023年8月下旬,廖华涉嫌犯贩卖毒品一案在阳信县法院开庭审理。

阳信县检察院指控,2023年7月8日,廖华将其父亲去世后所剩余药品照片发至一微信药转群进行售卖。同日,阳信县吸毒人员董某祥联系廖华购买部分药品。随后,二人约定廖华以260元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50片盐酸曲马多缓释片(规格0.1g)和22片氨酚羟考酮片(羟考酮规格5mg)售卖给董某祥。过程中,董某祥通过微信明确告知廖华其系吸毒人员,购买上述药品以替代毒品使用,廖华仍予以销售。同年7月10日,廖华通过快递将上述药品邮寄给董某祥,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董某祥260元。经鉴定,盐酸曲马多缓释片中检出曲马多成分,氨酚羟考酮片中检出羟考酮成分。

阳信县检察院认为,廖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廖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阳信县法院一审表示,该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阳信县法院认为,廖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廖华自动投案并如实陈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支持。

2023年8月31日,阳信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廖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继续追缴廖华犯罪所得260元,上缴国库。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判决书显示,廖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但辩称,该药是其父母离世留下的,因为医院不回收才在微信转药群卖,对问题不敏感,不知道问题那么严重,不知道溜冰是吸毒的意思等。对此,廖华向澎湃新闻表示,她不认为自己贩毒了,但出售处方药,的确有过错在先,在律师的建议下,她认罪认罚,是希望获得不起诉。

因不服一审判决,廖华选择上诉,并在二审中更换了辩护律师。廖华的二审辩护律师表示,涉案药品系廖华父亲去世后留下,廖华对药品的性质、功能的认知停留在“治病”“止痛”层面;廖华在药转群转让药品,是病友之间互相交换所需药品的行为;廖华没有贩卖毒品的动机、目的,她不是涉毒人员,贩卖毒品的目的是为了牟利,但此案中廖华出售7盒药品仅收取260元,扣除医院购买所花的费用,并没有获利,也没有希望以此获利。

今年10月底,此案二审在滨州中院开庭审理。据廖华及其辩护律师介绍,二审中,公诉机关曾建议法院对廖华定罪免罚,但廖华认为自己无罪,她的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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