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12 15:06:25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据北京海淀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第一期),涉及友康恒业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销售“MT0301-8病毒采样管 定制采样液1-6ml”,在网页中发布有“3.应用病毒保存液可常温保存的专利技术,采样后对样本中的霉菌抑制效果更好”的文字表述,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融易新媒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30000元。
案件点评:《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一方面,可以防止毫无根据谎称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行为发生,误导消费者,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便于消费者查验该专利的真实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