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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反两保”在行动!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贯彻落实《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1-04-02 16:28:09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工作,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5日起在全省组织开展打击违法促销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促销案件,严惩顶风违法经营者,有力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现将专项行动期间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江阴市查处某果品店价格欺诈案 江阴市某果品店在2021年1月1日至1月4日的促销活动中,对营业...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工作,融易新媒体,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5日起在全省组织开展打击违法促销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促销案件,严惩顶风违法经营者,有力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现将专项行动期间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江阴市查处某果品店价格欺诈案

江阴市某果品店在2021年1月1日至1月4日的促销活动中,对营业场所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销售,其中多个商品标注“原价”,同时在其公众号“微果汇购”宣传中多款产品标注“原价”。

经查,当事人对上述商品开展促销时标示了“原价”,但未能提供商品的实际交易记录,促销活动中所标示的“原价”均属于虚假、捏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虚构原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常州市天宁区查处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常州某公司的促销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明,2020年10月1日起,常州市某公司开展促销活动时将购进价为187800元的特等奖奔驰A180L轿车虚假宣传为30万元,且特等奖奖品奔驰A180L轿车、一等奖奖品红木沙发和二等奖奖品皇宫椅价值均超过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虚构特等奖奖品奔驰A180L汽车价值30万元的行为以及抽奖式有奖销售过程中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品价值均超过5万元的行为分别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87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苏州市虎丘区查处某美容医院价格欺诈案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开展院庆回馈月促销活动,并在大众点评APP店铺内宣传促销活动,均标注有“原价”及“周年庆特价”字样。

平台店铺显示的促销项目“蜂巢皮秒祛斑”“韩国进口玻尿酸”“进口除皱”“小鹿电眼”“肋软骨鼻综合2项”“M22光子嫩肤”商品标示的“原价”高于当事人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成交且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促销项目“法国菲洛嘉”和“进口曼托假体丰胸”标示的“原价”也高于在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的交易价格。“欧洲之星Fotona 4D(局部) ”项目和其他促销套餐均未曾出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虚构原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张家港市查处某健身会所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0年12月22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新店开业针对办理会员卡的消费者举办抽奖活动,活动现场当场抽奖领奖,但当事人未建立有奖销售的相关档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南通市海安区查处某超市价格欺诈案

当事人在元旦期间开展促销活动,在盼盼梅尼椰干蛋糕、施华蔻斐丝丽染发霜蜜糖醇棕(100mL)等9种商品标有“促销价”的标价牌,未标明或者表明减价基准。

经查明,促销商品的促销价等于或者高于促销活动开展前七日内的销售价格,当事人并未真正进行优惠促销。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虚标“促销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南通市海安区市场监管局拟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镇江市润州区查处某公司刷单炒信案

标签:
质量,监督,投诉,维权,消费,财经,文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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