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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1-03-13 00:00:00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 秦海峰)在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高平市坤立达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高平市坤立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高平市坤立达科技有限公司长平加气站进行检查时,该分支机构不能提供装有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的两台低温液体贮槽的注册登记手续,经进一步调查,...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 秦海峰)在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高平市坤立达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高平市坤立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高平市坤立达科技有限公司长平加气站进行检查时,该分支机构不能提供装有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的两台低温液体贮槽的注册登记手续,经进一步调查,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当事人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13日间,对晋城市快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75车次所使用的气瓶充装了LNG,经核算共充装LNG量为14136.71千克,货值46651.09元,违法所得46651.09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6651.09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晋城市城区蒋贺林面食加工部(蒋贺林)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5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晋城某酒店经销的“凉皮酿皮(面皮)”检出硼砂,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定性为有毒有害食品。经调查,该批次“凉皮酿皮(面皮)”是由晋城市城区国喜蔬菜店(辛国喜)从晋城市城区蒋贺林面食加工部(蒋贺林)处购进,并销售给该酒店。经过蹲点查看、跟踪调查,并联合晋城市公安局对其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有1袋已开封的硼砂,当事人承认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少量硼砂。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山西东方美人医疗整形美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0年5月19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山西东方美人医疗整形美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2020年5月14日,当事人在“东方美人”公众号上对公司业务进行宣传,宣传内容为“晋城这次牛了!省内首家高级脸私人订制医院、全国双眼皮修复基地、整形失败修复基地——东方美人医美整形新院,坐标锁定晋城。”

当事人发布含有省内首家用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晋城市城区汇盛烟酒副食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9年10月15日,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举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城区汇盛烟酒副食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老白汾、竹叶青等白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为540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2017年曾因同样理由被行政处罚,属于5年内实施了两次商标侵权行为,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给予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山西百家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2020年3月3日,接上级《关于迅速查办疫情相关商标代理线索加强行业监管工作的函》,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函中涉及辖区企业“山西百家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认为当事人代理“阳城县万康源面粉加工厂”申请“李文亮”文字商标的行为具有不良影响,构成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开发区分局按要求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约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泽州县巴公镇一村市场国伟水果批零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4月29日,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泽州县巴公镇一村市场国伟水果批零部当日购进的凉粉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00117407101004C)显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泽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高平市郭强百货批发商城哄抬口罩价格案

标签:
质量,监督,投诉,维权,消费,财经,文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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